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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一字之差,法律责任差至千里

【案例】鲁某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家具,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、价格及订货时 间。当时,鲁某向乙公司交付 1 万元,乙公司向鲁某出具了收条,收条上写明了收鲁 某“订金”1 万元。之后,在订货时间未到之前,鲁某由于个人原因决定不再购买这 批家具,要求乙公司返还“订金”,乙公司以鲁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“定金”为由, 拒绝退还。鲁某遂诉至法院,法院怎么处理?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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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理分析】从法律上来说,“定金”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,由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,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(不超过 20%),预先给付对方 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,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 而“订金”不属于法律概念,但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。“订金”一般被视为预 付款,它不具备担保的作用。卖方违约,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,只能得到原额; 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、卖方应将“订金”全部退回。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 不购买,这笔“订金”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。“订金”也常被认为“认购金”“诚意金”。 此外,“定金”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,而“订金”不具备。


在签订合同时可 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,由于“定金”具有特定法律含义,务必注 明“定金”字样。如果使用了“订金”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 约将不予返还、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,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。


综上所述,本案中乙公司应返还鲁某向其缴纳的 1 万元。 【法条链接】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 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 的定金数额。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 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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